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 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 1、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 2、收养登记申请书 |
| 3、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 4、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5、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或个人声明) | 6、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情况 |
| 7、无犯罪记录证明 | 8、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
| 9、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10、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
| 11、孤儿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2、孤儿监护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
| 13、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 14、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
| 15、孤儿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 | 16、经公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17、被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书面意见(8周岁以上须出具) | 18、其它有关材料 |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丧失父母的孤儿;査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曾都区民政局
电话:0722-3243936;地址: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街道汉东路169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