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获得法律援助后,受援人不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1. 经济困难(有《法律援助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 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
3. 具体事项类型符合法定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1、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础证据材料
(4)经济状况说明表(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表格)或其他能够说明当事人经济情况的证件资料等。如低保证、五保证
申请法律援助,有些案件需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因各地经济困难标准不同,具体困难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有些案件不需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如: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状况核查: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一、线下渠道:
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16号区司法局旁,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二楼;电话:0722-3261797
二、线上渠道:
1、“法治随州”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栏目
2、随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公共法律服务栏目
3、“湖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栏目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一)可以到县级以上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到乡镇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申请;
(二)拨打 12348 电话热线,在值班律师的协助下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法收受受援人财务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法律援助要本人亲自申请,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书面委托近亲属办理,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也可以通过近亲属代为申请。
(一)法律援助机构;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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