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政发〔201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公路及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堆放物品等,杜绝一切妨碍公路交通、无人公路的行为。 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三、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焚烧秸秆、堆放物品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