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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治救助对象:
一是辖区内常住户口,享受城乡低保、五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和失独家庭、城乡孤儿、享受抚恤补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是对正在肇事肇祸或易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经各类医疗保障措施报销后,剩余(包括生活费)全部由曾都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专项资金支付;
2、免费救治标准:
一个参保年度内,享受住院90天免费救治。住院期间生活费按照21元/天/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按220元/天/人标准执行。
对需长期住院患者(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90天),患者救治救助(含生活费)自费部分除财政保障90天之外,其他自费部分由监护人负担,监护人负担有困难的由镇(街道)负责协调民政部门从患者本人农村(城市)低保金、农村(城市)特困供养金,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和临时救助等相关经费中保障,确保患者应治尽治。
3、达出院标准患者的接送:
镇(街道)政法办(平安办)负责督促监护人或者送治单位将患者接回。若未督促及时接回,患者经医保、财政报销后救治费用(含生活费)自费部分由各地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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