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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
解释(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等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我省宜昌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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