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随县617元/人·月,广水市62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随县615元/人·月,广水市586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13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维持2024年标准,继续执行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分别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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