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补原则
(一)对象精准,用途规范。紧紧瞄准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 对象等群体,围绕提升脱贫户增收能力,通过发展产业和促进就 业实施产业奖补,确保稳定增收。
(二)先建后补,注重效益。以激发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 象等群体“内生”动力和发展积极性为前提,先发展(建设), 组织对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等群体产业发展规模、增收效益 验收合格后再实施产业奖补。
(三)程序规范,公平公开。依照相关政策和合规程序,公 平公开,“阳光”奖补。不得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实施产业奖补。
二、奖补对象
产业奖补仅限于特定的、符合条件的、发展有产业项目的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等群体。奖补对象为:已录入全国防返孙 监测信息系统的致贫返贫风险未消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多 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脱贫户(指《湖北省扶贫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的通知》(鄂扶组办 发〔2017〕16号)确定的能够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三、奖补范围 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等群体自主发展的特色种植、养殖类项目。
四、奖补上限及奖补标准 符合2026年产业奖补条件的对象年度奖补额度不超过2000 元。奖补对象自主发展产业奖励补助必须严格按照《曾都区2026 年产业奖补指导目录》(附件)所确定的规模、标准予以奖补。
五、奖补程序
(一)项目中报。奖补对象在村委会、驻村帮扶工作队(或第一书记)的指导下,因户施策选定产业发展项目,以户为单位 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项目审批。村委会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或第一书记) 联合对产业发展项目实地调查核实,形成本村自主产业发展项目 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项目公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村委会将审批的自主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在村公示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实施。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指导村委会、奖补对象实施产业发展项目。各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委会要成立项目监 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镇级相关职能部门、包村行政干部村委会干部、驻村工作队(或第一书记)和相关奖补对象联合实 地验收。 (六)资金兑付。经实地验收后,镇、村两级按照相关程序对产业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开,再据实按标准兑付,直补到户。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及《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参考模板(试行本)〉的通知》等关于帮扶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违 规使用或截留、挪用资金。
(二)开展绩效评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在申报自主产业发展项目时,要编报绩效目标。同时,按照区级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等,科学合理测算产业发展补 助项目资金需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库。产业发展项目完 成后,各地要围绕奖补项目,从总体任务完成、各项指标落实、 帮扶措施、发展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评 结果负主体责任。
(三)加强档案管理。产业发展到户项目从项目选定到验收 评估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其中各环节的照片影像资料,需要进行图解标注,包括时间、阶段(初始阶段、验收阶段)、地点、参与单位及人员、内容等。 具体内容如下:
1.村级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产业发展到户项目申请表》及项 目实施初始阶段的照片影像资料、《产业发展到户项目公示表》 及公示影像资料、《产业发展到户项目验收表》及项目验收阶段 的照片影像资料、项目上报文件资料等。
2.镇级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产业发展到户帮扶项目申请表》及项目实施初始阶段的照片影像资料、《产业发展到户项目公示 表》及公示影像资料、《产业发展到户项目验收表》及项目验收阶段的照片影像资料、《产业发展到户项目花名册》及公示照片影像资料、项目上报及批复文件资料等。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管 理,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奖补资金和奖补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请有关单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和追责问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主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722-3222419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22-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3030010
鄂ICP备12012800号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