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全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底范围
这次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摸底登记:
1、2024年新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指1933年1月1日以后—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
2、2024年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扶助对象,指1933年1月1日以后—19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不包括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残后夫妇双方已生育或已领养子女的家庭。
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精神,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在2024年继续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半边户”中农村居民一方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符合设计省级独女条件的,年满55周岁)。“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条件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执行。
二、工作规范
(一)严格资格审核,确保政策惠民
1、严格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精神,把好资格审核关。
一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规定的确认条件确定扶助对象,确保不遗漏。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要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规定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不错审。下列对象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妊娠分娩胎儿,但该胎儿没有生命体征)的;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4、溺杀、遗弃子女,经查证属实的;5、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三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退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应退尽退。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1、死亡的;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4、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要及时与社保、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对于按照规定应退出的对象应严格予以退出。
2、严格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核
根据《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精神,把好资格审核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确认条件确定扶助对象,确保不遗漏。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等情况,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死亡或者户口迁移省外,应从其死亡或户口迁到省外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生育子女后伤残或死亡的,不影响其认定。
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规定,对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扶制度。
(二)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1、严格奖励扶助工作程序
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人口厅发〔2008〕24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执行,掌握时间节点,确保每个环节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
对新增对象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规定的“调查摸底、本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核确认公布”步骤开展。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要进行确认回访,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对已享受对象和退出对象要通过入户核查、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进行年审。对退出对象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与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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