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鄂办农(2021) 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到户,2023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 10号)精神,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的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四、补贴标准。随州高新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测算分配标准分解到户。随州高新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76.06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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