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救灾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受灾群众。
二、申报程序:
1、受灾群众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村(居)委会根据受灾群众申请及核实灾情的情况建立需救助人口台帐。
2、村(居)委会根据镇民政办分配救灾款物的额度,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对象台帐报镇民政办。
3、镇(场)、开发区民政办根据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台帐进行抽查核实;并进行公示。
4、冬春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由各镇民政办核实、公示后将花名册报镇财政所通过银行社发(并注明“救灾”),其他灾害应急资金可发现金。
三、救助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四、救助标准
1、原则上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按因灾死亡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
2、灾害应急救助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5天,每人每天救助标准15元;过渡性生活救助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90天,每人每天救助标准10元。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类对象为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需人力取水距离在2.5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损失8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90元;二类对象为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1.5-2.5公里,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或因旱造成当前正在收获的农产品损失60%以上,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农户,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60元;三类对象为一类和二类对象以外,因遭受严重旱灾,出现饮水困难15天以上,且人力取水距离在1公里以上,自身无力解决饮水困难的农户,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40元。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对象和标准分为三类: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180元;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110元;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2个月,每人救助标准不得低于60元。
五、公示要求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结束后,在村(居)委会醒目地方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民主评议是完善救灾资金分配制度、加强救灾资金分配民主监督力度、确保救灾资金申报公开、公平、公正、是实施救灾资金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
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要9人以上,人员名单需上报镇(场)民政办备案。评议小组由3名村(居)工作人员、3名村民推选公信度较高的党员、3名受灾对象组成,镇驻村干部作为列席人员监督、指导评议工作,并负责按要求做好民主评议记录,保证救助对象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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