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政策
汇编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0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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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政策对象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在曾都区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三、政策标准
1.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按2000元/人给予单位补贴;
2.对企业吸纳退役军人按2000元/人给予单位补贴;
3.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补贴。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
2.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
3.本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1.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原件盖章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盖章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资表或银行流水(有参保记录的可不提供)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单位承诺书
(二)退役军人
1.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原件盖章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盖章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资表或银行流水(有参保记录的可不提供)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退役证(复印件一份)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
1.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原件盖章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盖章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7.邮储或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8.单位承诺书
02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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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特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政策对象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三、政策标准
按照曾都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统一申报、属地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
五、申报材料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花名册;
3.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03
脱贫人口外出务工
一次性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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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区外务工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二、政策对象
全区已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脱贫户在曾都区外务工的人员。
三、政策标准
一次性交通补助标准为:省内区外100元/人;跨省300元/人。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人员必须达到外出3个月以上。
四、申报材料
1.《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登记表》;
2.《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汇总表》。
五、申请流程
1.申报。各村(社区)负责脱贫户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摸底及一次性交通补助资料的收集,核实相关情况,准确填写《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登记表》《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汇总表》。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
2.审核。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牵头,经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资料同时报送曾都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审。
3.审批。曾都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全区享受一次性交通补助的人员信息报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批,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打到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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