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落实村级财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财务公开坚持真实、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所有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收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做到收入支出逐笔逐项公开,杜绝只公布总额、不公示明细。
第三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是财务公开工作责任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全程审核、监督;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审核;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二章 财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财务公开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财务预决算:年初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年末年度决算、收益分配情况。
2. 收入明细:村级运转经费、上级项目补助资金、集体土地、水塘、房屋等资产发包租赁收入、征地补偿收入、社会捐赠、村集体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3. 支出明细:村干部岗位报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打印耗材、人居环境保洁费用、道路、水利、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费、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劳务用工工资、公益事业支出及其他各项开支。大额工程支出要同步公示合同金额、施工情况、竣工验收资料。
4. 资产资源情况:村集体房屋、林地、耕地、水面、机械设备等资产台账,土地流转、承包、租赁、处置合同及到期情况。
5. 债权债务情况:村集体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有无贷款、新增债务、债务化解情况。
6. 专项资金:美丽乡村、一事一议、救灾、帮扶、惠民补贴等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7. 其他事项:村民代表大会议定需要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章 公开时间要求
第五条 实行定期公开与即时公开相结合。
1. 常规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完成线上、线下同步公示;资金往来业务较多时实行每月公开。
2. 年初1月份公开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次年1月份公开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情况。
3. 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大额工程建设、集体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财务事项,做到发生一项、公开一项,随时专项公开。
4. 每次财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曾都区要求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留存资料归档 。
第四章 公开流程
第六条 严格按照“账务核算→民主理财审核→村两委审议→乡镇三资中心复核→线下张贴公示→政务平台线上上传→答疑反馈→资料归档”流程执行。
1. 由镇三资代理会计完成本期账务记账核算,打印财务收支明细表。
2. 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票据、核对账目,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提出异议、拒绝签字。
3. 提交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
4. 报表上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盖章。
5. 将盖章后的财务公开表张贴在村委会固定村务公开栏醒目位置,拍摄张贴现场照片留存。
6. 登录基层政务服务平台、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三资监管平台,上传财务报表、张贴照片,线上对外公示,线上线下公开数据必须完全一致。
7. 公示期间收集群众意见,及时答疑解释。
8. 将公开表、签字页、张贴照片、平台公示截图统一装订存档。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实行线下+线上双公开
1. 线下:村委会固定村务公开栏张贴纸质财务公开榜。
2. 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农村三资监管平台、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小程序进行网络公示。
3. 辅助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报、微信群推送、印发明白纸等方式。
第六章 群众意见反馈与监督
第八条 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异议的,可以通过意见箱、当面咨询、电话反馈等方式向村委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收到群众意见之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答复;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结果再次向村民公开 。 第十条 村主要干部、财务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觉接受村民、乡镇纪委、农经、财政部门监督。村干部离任必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全村公开。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公开专项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每一期财务公开报表、签字盖章原件、公示照片、线上平台公示截图、群众意见记录、问题整改材料统一归档,财务公开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1. 不按时开展财务公开、逾期不公示;
2. 公开内容虚假、隐瞒收支、避重就轻,只公开总数不公开明细;
3. 线上线下公示金额、内容不一致;
4. 拒绝、阻挠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查询、监督财务账目。 第十三条 整改不到位、违规违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根据上级政策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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