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主体
有关会计工作规范对于会计监督都有详细的规定:在单位经济活动中,会计监督是由单位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来负责的,村集体组织也同样是这样的规范约束,但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其一,村集体不在国家基层政权之列,只设村会计和出纳,独立会计机构则不需设立,村会计工作人员担负村内的会计监督职责;其二,我国部分条件允许的村可以在村民会计的领导下,成立审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和村干部进行监督,村民会议赋予审计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利,审计监督委员会需向村民作工作报告;其三,对村集体的会计监督也可由有关部门来实施,如财政、税务、农经、审计等。另外,还可以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上述都是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的监督主体。
2.监督依据
监督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需要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类: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地方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村集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村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3.监督内容
农村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内部会计监督工作开展时,必须遵循有关会计规定。监督内容主要有:原始凭证、会计帐薄、实物款项、财务报告人和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监督,同时还要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农村财务会计监督除去这些内容外,还有村集体组织财务明细公开、农民负担轻重、土地流转情况,及村民关心的直接与其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事项进行实时监督。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受到财政、审计、纪委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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