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和《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对群众主动申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应当当场办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对日常工作中排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根据调查核实,以下人员已死亡(附名单),但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死亡人员的户主或亲属或抚养人或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办理人书面说明)、死亡证明材料、办理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于2026年10月8日前到淅河便民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手续。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在告知或公示期三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户主、亲属、抚养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死亡时间 | 住址 |
| 何*兵 | 4290011975****1615 | 20260728 | 聂家咀村一组 |
| 张*万 | 4206191950****1653 | 20260429 | 聂家咀村二组 |
| 贺*春 | 4206191955****1649 | 20260425 | 聂家咀村三组 |
| 聂*红 | 4206191968****1667 | 20260611 | 聂家咀村六组 |
| 闻*运 | 4213021950****1631 | 26020404 | 聂家咀村七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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