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2025 年缴费标准有400元、500元、600元、 700元、 800 元900 元1000 元1100元、:1200元....00元共88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100 元的整数倍。
线上缴费渠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APP、 鄂汇办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进行自缴和代缴。请他人代缴时,一 定记得查看“完税证明”,以免缴费不成功遭受损失。线下缴费渠道:各代征银行网点(农商行、邮储、农行、建行)、各镇(街道、管委会)党群(网格)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
二、2025 年缴费补贴标准
缴费标准 | 对应补贴档次 | 补贴标准 |
400元 | 一档 | 45元 |
500-700元 | 二档 | 81元 |
800-900元 | 三档 | 138元 |
1000-1400元 | 四档 | 180元 |
1500-1900元 | 五档 | 285元 |
2000-9100元 | 六档 | 402元 |
参保人员完成当年缴费的,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如果中断缴费后再补缴的,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集体补助和个人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为并列关系,当地未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缴费补助试点不影响个人对参保人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前提必须是个人当年缴费后,才能到所在户籍村办理村集体补助或个人资助,且只对当年,不得补缴往年,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四、待遇申领
当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提前缴纳当年保费,若有中断的应提前补足。参保人员在满60周岁前1-3 个月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村(社区)或镇(街道、管委会)党群(网格)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满60周岁下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已满60周岁及以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户口簿、身份证件到村(社区)或镇(街道、管委会)党群(网格)中心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手续,自选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保费后申请享受待遇。
五、待遇标准
月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年限养老金。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年限养老金为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但不超过25年(含25 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5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六、保险关系注销、个人账户处理和丧葬补助金发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保险关系注销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总额领取丧葬补助金。
七、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八、重复参保缴费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参保人员应只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既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必须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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