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重大建设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能源、交通、 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军事国防类。
3.交通类(机场、铁路、公路)。
4.能源类。
5.水利类。
6.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特殊政策: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
①省级高速公路。
②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2019年1月3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 1号,有效期5年) :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最新政策。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 129号,有效期2年)也规定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 (1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 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3)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4) 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5) 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 (6) 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湖北省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有28个,不涉及随州。
②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 1号,有效期5年)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般不超过两年。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有效期5年)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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