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经济行为应通过村级民主议事程序进行:
1.标的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处置:
2.标的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和租赁;
3.流转面积100亩(不含)以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经济行为应在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1.标的额2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资产处置;
2标的额2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村集体固定资产承包和租赁;
3.流转面积10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不含)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三、下列经济行为应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1.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资源经营权标的年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流转面积在500亩(含)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上述流转交易项目须按照相应流转交易规则有序进入各级流转交易市场交易,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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