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55号)第一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2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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