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管好用活集体资产资源,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村(社区)财务在村(社区)与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前提下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统一代管、统一记账、统一核算、统一归档。
2、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配备专职记账员两名,负责对村(社区)的会计业务进行电脑记账以及账簿、报表、凭证的打印、装订、整理、归档、对账等工作。配备审核人员两名,负责对村(社区)报账收支凭证的审核、现金盘存、业务指导等工作。配备中心总出纳兼票管员一名,负责村(社区)代管资金的收缴、拨付、对账以及票据的领用、收取、核销等工作。
3、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在村(社区)集体资金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监督权、受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统一在银行开设资金代管账户,负责全镇村(社区)集体资金的统一管理,严禁村(社区)集体在银行私自开设账户。
4、村(社区)配备报账员一名,由村(社区)会计兼任,负责本单位会计业务的办理以及对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的报账工作。
5、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按报账单位分别设立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村(社区)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明细账、财产物资登记簿等。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与村(社区)每年定期开展3- 4次对账工作,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二、报账管理制度
1、按季度报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为村(社区)的报账时间,报账时间安排以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下发通知的时间为准。每季度头个月的1日至10日为村(社区)的财务公开时间。
2.报账前,村(社区)会计应对本季度应报账的原始收、支凭证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整理, 并编制记账凭证,有债权、债务发生的,应编制债权、债务明细登记表,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单位编码,姓名金额,没有纳入农村会计代理中心账内核算的债权债务,一律不准支付并上报,待核实清楚后再作账务处理;《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登记表》必须按照拟定准备报账的原始凭证先收后支的顺序按要求逐笔填写并结出当旬余额。
3、报账时,村(社区)会计除按规定上报本季度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外,必须带齐现金、存款日记账、收款收据、库存现金、抵库单据等,接受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审核人员核查。
三、资金申领拨付管理制度
1、村(社区)会计在申领代管资金时,要严格按照规完的资金领用程序办理。在领用资金前,首先应填写[资金申拔单]及《淅河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资金申领拨付单》,资金由领拨付单填写的支出项目明细及金额必须与实际支出原始凭证明细及金额相符。资金申领拨付单填好后,连同支出原始凭证等相关手续复印件一并交村(社区)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查签“同意拟办”意见,并报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包村(社区)工作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对申领的资金与填报的支出原始凭证汇总金额的一致性及支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把关,审核无误的签”已审核”意见,审核有误的退回重新办理。对审核无误的申领拨付单,再报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分管业务的主任及镇政府分管农村财务的领导审批后交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总出纳拨款,总出纳在拨款前要进行复核,无误的按要求拨付,有误的退回到村(社区)重新办理。村(社区)在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领款时,所填写的[资金申拔单]作为村(社区)核减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存款(代管资金)的重要凭证,任何单位都不得丢失,记账时,借方记现金科目,贷方记存款科目;支出凭证入账时,借方记其他支出或管理费等科目,贷方记现金科目。会计代理中心总出纳拨款后,应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一式二份,一份会计代理中心记账,一份交村会计附在已入账的[资金申拔单]后入账备查。
2、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干部报酬、农户拆迁款、农民领取的土地及附属物补偿款以及单笔数额超过1000元的支出资金等,村(社区)必须按要求列表提供清单明细,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或领款人银行账号,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拨款到人或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委托开户银行直接拨款到人;对分配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除按要求带齐上述手续外,还必须带齐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分配方案。村(社区)投入的大小工程项目、“一事一议”项目等建设资金拨款,每次在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申领资金时,除带齐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外,还必须带齐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验收报告、送审工程要带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招投标工程要带中标通知书,交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按程序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入到中标单位。当收款单位发生变动时,收款方必须持有中标单位签发的工程款结算委托书,否则不予拨款。
四、票据管理制度
1、村(社区)的所有收入必须使用正在启用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 , 严禁使用已明文禁止的收款收据或其他收入票据开票收款。
2、使用收据时,不得随意跳号、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妥善保存,及时销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村(社区)领用收款收据时,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交销,以旧换新,特殊情况确需领用一本以上的, 村(社区)会计必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由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票管员核实后报中心分管业务的主任审批,但最多只能超领一本。
4、村(社区)会计对收据的领取、使用负责,严禁村(社区)其他人员领取、使用收据。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票管员对收据的发放、核销负责。
五、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1、村(社区)日常所取得的收入,在开收入票据前,无论收入金额多少,必须先将资金全部交存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村(社区)凭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出据的收款通知对缴款人开票,严格实行票款同行;村(社区)报账时,除收入票据按凭证编号顺序整理报账外,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开据的收款通知作为村( 社区)在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的重要存款凭证必须一并上报入账,入账时,村(社区)所取得的收入借方记现金科目,贷方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或补助收入等科目;资金交存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时,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出据的收款通知在记账时,借方记存款科目,贷方记现金科目,严格实行现金、存款科目分开记账。严禁村(社区)将收入资金不经过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直接对缴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收款,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上级等相关单位拨入到村(社区)的专项资金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村(社区)零星开支备付金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
4、严禁村(社区)会计以外的人员代开收据收款,插手收取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公款外借、公款私存。
5、严禁村(社区)在报账时将收入跨旬入账,严禁漏记收入,收入体外循环。
六、资金支出及审批管理制度
1、村(社区)报账的支出凭证,必须是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
3、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文件规定向村(社区)收取款项。
4、村(社区)招待费、交通费严格实行零标准控制。
5、村(社区)在编干部报酬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上报政府同意的编外人员报酬参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必须报镇政府审批后发放,严禁村(社区)无任何资金来源配备编外干部,干部工资发放严禁未批先发或超标准发放。
6、无文件规定的外出考察学习费用一律不得报账。
7、报刊、杂志的征订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征订费用不得突破本村(社区)人平1元的标准。
8、办公费支出实行实报实销,严禁村(社区)以补助的方式私分政府拨给的办公经费。
9、村(社区)集体为村(居)民办理的各种保险、合作医疗等福利性支出:必须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写出书面申请,报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办理。
10、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固定资产投入等,必须严格实行一事一议,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照[浙河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实行,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原则。
11、“一事一议”和“移民后扶”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申报,申报通过批复的资金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戳留、挪用“一事一议”和“移民后扶”财政奖补资金。
12、干部离职时,实行离任审计,离职干部补助的发放按照镇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未经离任审计,严禁发放离职干部补助。
13、严格支出资金审批权限。村(社区)支出资金时,严格实行限额审批,500元以下的支出由经办人、证明人、村(社区)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认可后报账,但必须征求村(社区)书记意见。500元以上(含500元一5000元 )由村(社区)所有干部讨论会签,村(社区)主任审批后报账。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资金需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全体村(社区)干部会议讨论通过,并会签确认,报账时,将会签结果附在支出原始凭证后作附件进账备查。
七、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1.、村(社区)成立由5一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1日——20日为全镇民主理财日,具体哪一天由各村(社区)自行确定,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召集,参加民主理财的人员至少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3、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对本村(社区)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其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对手续不完备、支出不真实的票据,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纠正或拒绝入账。
4、坚持财务公开,每季度的首月的1日至10日为全镇统的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内容由村(杜区)会计根据报账原始凭证的收、支顺序逐笔在村(社区)集中的场所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5、村(社区)应对财务公开内容存档,拍照留存,接受村民查询。
八、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杜区)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及时对本村(社区)债权债务发生变动的情况进行登记,按季度与镇农村会计代理中心进行核对,发现有误,及时纠正。
2、对村(社区)债权,要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跨时较长且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通过后予以核销。
3、对已形成的村(社区)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措施逐年化解。
4、坚决制止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订阅报刊;严禁举债发放超编干部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
九、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投资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
2、集体资产处置原值在10000元(不含10000以内的,由村(社区)两委会集体决定;原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须拟定资产处置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处置,资产处置必须在镇农村集体资源产权交易中心按程序进行。
3、对原未纳入账内核算的村级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评估、计价纳入账内核算;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按购入时的实际投入纳入账内核算。
4、村(社区)集体资源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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