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解读单位 | 西城街道办事处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西城街道办事处 | |
| 编辑 | 曾都区西城办事处 | 审核 | 张艳艳 |
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系好狗绳,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狗狗安全的保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