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对无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应当及时受理特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将特困申请对象家庭相关信息委托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对。经信息核对,对收入超标、财产超限等不符合城乡特困供养规定的,由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结果。申请人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特困人员进行民主评议。通过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等环节后,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结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评议结果报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
四、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结合民主评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名单,反馈至村(社区)。村(社区)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条件的,报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
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对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进行全面审核,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将审核确认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备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三、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终止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主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722-3222419 E-mail:szzdzfw@163.com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3030010
鄂ICP备12012800号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