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承 诺 书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万店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意见,本人承诺如下:
一、自承诺之日起,全镇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菜、玉米、棉花及其它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二、根据《大气污染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人若强行在田间、道路、房前空地等露天区域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本人愿接受村委会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罚,并接受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本人在收割农作物时,愿意按规定要求作业,秸秆尽量从根收割,收割后保留秸秆高度不超过20厘米,收割机安装秸秆粉碎装置。
四、本人愿意接受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对秸秆焚烧工作的巡查、监督工作,并对违法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举报电话:12369
以上系我本人作出的保证,本人将信守承诺,若有违犯上述保证内容,我本人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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