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我村“三资”管理工作,规范“三资”管理制度化,小型工程管理程序化,理顺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我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镇农村集体“三资”及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工资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文件发放,其他聘请人员工资先申报,再发放,不得超规发放。
7、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虛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8、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9、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 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1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包村领导审核,递交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镇代管制度
1、“村账镇代管”由镇财政所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人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镇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镇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镇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人员兼任会计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虛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四次季度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二、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万店镇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分类分级招投标,具体如下:
(一) 村级建设项目管理
1.分级招标。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公开招标;60万元(含60万元)至4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依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10万元(含10万元)至6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区政府采购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镇 “三资”中心按照简易程序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村(社区)委员会按照“两议两公开”程序,推选村内具备相应能力的主体(或个人)实施。
2.分类放权。对村级建设项目技术含量低的:如沟渠、堰塘等农民做得了做得好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两议两公开”程序,由受益户、群众代表共同推选诚实守信的村民建设。对临时性的项目(如水毁集体、村内环境整治等应急项目),提倡以“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方式,由包组干部负责,经受益户、群众代表共同推选具备相应能力的村民组织实施,并选定2-3名代表全程监督,做好工程预算,签订合同,据实结算。
(二) 招投标方式
询价,此种方式是指集体项目建设涉及机械用时、劳务用工和上级文件规定限额以下的物资采购等不便于实行议标或招标的零散打包项目,必须经镇政府镇长及分管财政、农业农村的负责同志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的招投标方式。招投标当事人通过咨询市场行情,确定项目单价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示,由村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全程监督集体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自行组织项目实施,报镇三资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议标,此种方式是指投标项目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报名参与招投标的投标当事人数只有一人,由参加投标当事人和招标当事人共同协商完成的一种确定标的承包方式,议标成功,取得承包资格。
招标,此种方式是指投标项目投标当事人数在3人以上,需采取竞标方式,取得承包资格。属集体建设项目投标,标的在预算标的价拦标价以下,按综合评定价或接近标的价中标。
(三) 招标当事人是指拥有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建设项目出资单位。
投标当事人是指符合相关条件而参加投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 招标单位填写《重大项目申报表》,随同"两议两公开"文书表格及会议现场影像图片,报镇审批,由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6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湖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上挂网一个月后,方能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批,进入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五) 公示到期,按照分级招投标原则,由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或村(居)委员会主持招投标会议,村"两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群众代表和参加投标人员参加会议。行业部门有要求的,应邀请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参加。
(六) 招投标前按《公告》内容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取得投标资格。
(七)确定中标人。投标当事人中标后,现场由镇产权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当事人签订合同。
(八)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书表格和影像资科,应收集归档。其收集要求和保管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执行。
(九)合同一经签订,承包方严格按合同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十)施工许可
1.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4.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
(十一) 招标当事人应请专业人士、村"两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受益农户代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专业人士、受益户、群众代表、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验收。
(十三) 建成项目应由村"两委"会指派或推选受益户进行管护,并签订《管护协议》。
(十四)责任监督
成立农村建设项目监督领导小组,由村纪检委员负责监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对项目进行审核,不得违规操作,围标、串标或乱招投标,严格按照“两议两公开”程序招投标。存在滥用职权、幕后交易、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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