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随政办发【2017】53号)精神,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后农民的养老问题,经向市区两级政府及市人社局、建投公司请示,市政府于2021年9月1日批示同意将社区符合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居民按整体纳入,分布实施的原则逐步纳入。为认真扎实落实此项惠民政策,经朱家湾一组党员、代表开会商议,报请社区“两委会”研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 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
截止到2021年9月1日止,年满16周岁及16周岁以上所有户籍在朱家湾社区一组的居民。
二、项目征地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1、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初步预计2020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
17624.00元,最终核算以官方数据为准。
2.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59-16周岁),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贴的方式
1.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补贴是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财政部门将补偿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后,区居民保险局将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向被征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2.在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办理退休的人员,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后,由区居民保险局一次性补贴到个人账户,可以自由支取。
3. 在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金补贴不发放到个人,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4.在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的人员,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后,由区居民保险局将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在被征地时不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金补贴不发放到个人,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后,由区居民保险局将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待退休后,在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6.在被征地时不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下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金补贴不发放到个人,由区居民保险局将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待退休后,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7.在被征地时不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下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后,养老保险金补贴不发放到个人,由区居民保险局将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待退休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1.基本信息做到不错不漏不重,严格核实填报数据,确保各类信息准确无误。
2.专班成员要切实负责,做到信息及时沟通,确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顺利平稳推进,争取在年内完成该项工作。
朱家湾社区一组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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