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8号),《区政府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关于印发《曾都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曾政扶〔202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2022年村光伏扶贫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如下。
一、村光伏扶贫收入
本村建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1座,光伏电站收益将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在扣除运维费用后经过村两委会同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脱贫攻坚计划按照“两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分配方案,经镇扶贫办审核后按方案实施分配。本分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二、分配对象
2024年村光伏扶贫收益对象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重点关注已脱贫户和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标注的监测和边缘户。
三、分配原则
2024年村光伏扶贫资金电站收益,除去运维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部用于用于脱贫户人口承担的村公益性岗位支出和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劳务费支出。
四、分配明细
2024年村光伏扶贫资金电站收益的全部用于贫困人口承担的村公益性岗位支出(运营服务费3500元除外),光伏电站护栏维修2000元,可支配金额3.5万元。
(二)村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事业劳务支出
2024年村公益性岗位预计共26个,公益性岗位按照劳动强度、危险程度等因素,岗位工资为每月500/人,均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按照公益性岗位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共计12万元。缺口资金由2023年光伏结余资金和2024年光伏收益资金以及乡村振兴局衔接资金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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