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促进街道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我居委会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参与对象
街道居委会辖区居民、党员干部和志愿者。
二、实施主体
街道居委会是志愿积分制管理的实施主体。街道居委会负责制定本居委会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居委会志愿者组织策划的各类实行积分的公益活动需报居委会同意。
三、积分办法
主要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等获取相应分值。
1.参加理论政策宣讲、生态保护、卫生清扫、健康教育、法律普及、纠纷调解、文化娱乐、文明劝导,科技推广等常规类志愿服务,服务质量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一次计2分;
2.参加扶贫济困、帮扶困难老人等志愿服务,一次计2分;
3.参加疫情防控、抗洪除险等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一次计2分;
4.拾金不昧、救助他人等好人好事,一次计2分;
四、积分兑换
志愿者领取-张“积分存折”,积分实行累计制,每次活动结束后,由居委会及时确认并填写相应分值。兑换可采取实物兑换和服务兑换两种形式,兑换后将扣除相应的志愿服务分值。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每半年进行志愿者积分兑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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