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3287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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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发文字号 | 曾开安办〔2024〕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11:12 |
编辑 |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审核 | 张艳艳 |
夏季高温天气到来,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1.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C以上至40°C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C以上至37°C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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