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企业退休奖励和城乡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文件和表格已上传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QQ群,请各单位按此申报要求做好2024年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和城乡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申报工作: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申报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以《退休证》为准),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精神,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
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标准
对以上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财政承担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曾都区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邮政卡(折)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信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卫健办存档,一份交卫健局。
2、资格审查。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所持有的《申请审批表》及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各镇、街道、管委会卫健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企业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信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
(3)卫健办对各单位上报的奖励对象集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招工信息。
(4)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档案,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花名册》和《2024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确认统计表》汇总后上报区卫健局。
(5)区卫健局根据各镇、街道、管委会卫健办和相关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确认,汇总送交区财政局。
3、奖励资金发放。区财政局对确认资格的对象作最后复核,采用资金直达个人账号方式发放。
(二)未改制终结或改制重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核查和资格确认,并发放奖励资金(改制终结名单附后)。
五、申报注意事项
(1)要求5月底以前完成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奖励的申报、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6月15日前报区卫健局。(2)曾都区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中的账号要求填报申请人本人的邮政银行账号和联系电话。(3)2024年申报对象是2022年和2024年退休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破产、改制终结企业名单),若有往年漏报的对象,必须核查原申报名单看是否已经享受过政策,避免重报。(4)申报对象电子版姓名中间不得留空格,且须与身份证号上的姓名一致。银行卡号是湖北省内的邮政卡号,录入银行卡号的18位数字之间不得留空格;也不得少数字或多数字,否则资金无法打入申报对象卡中。(5)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个人档案。(6)6月15日以前,将确认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经填表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卫健局。(7)各卫健办把每年申报的档案整理完整存档。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街道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
目前,我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管当年(城镇无业居民独保费):即从办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10元(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为止。二是管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独生证之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每月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今年申报是2009年出生独生子女的父母。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再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超过14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的程序
1、个人申请,交验夫妻《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并填写《曾都区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表》。
2、村(社区)逐人入户核实,并将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户外公示,确认无误后上报至镇(街道)卫健办。
3、镇(街道)卫健办抽查复核,将符合条件人员以《曾都区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登记表》和汇总表形式上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审核后下拨区级承担资金。
4、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发放,每年9月底前兑现到户。
各地要严格掌握摸底调查的范围和口径,要在核实的基础上,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公示人员名单,严防出现差错。区卫健局将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奖励
1、曾都区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2、2024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花名册
3、2024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确认统计表
4、曾都区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
城乡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2、曾都区城乡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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