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街道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 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 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 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 目前,我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管当年 (城镇无业居民独保费):即从办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10 元(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 为止。二是管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独生证之 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每月 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今年申报是2008年出生独 生子女的父母。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 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再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超过 14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的程序 1、个人申请,交验夫妻《结婚证》、《身份证》、《独生 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并填写《曾 都区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表》。 2、村(社区)逐人入户核实,并将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户外公 示,确认无误后上报至镇(街道)卫健办。 3、镇(街道)卫健办抽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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