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文件精神,结合何店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社区)全体成员是本村(社区)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各村(居)委会是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
3.何店镇农村三资监督委员会下设何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何店镇财政所,财政所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账户管理
4.村(社区)集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村级财务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三资服务中心账户管理,杜绝私设银行账户和小金库。
5.严格银行转账直达。村级各项开支坚持实行办理转账手续,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三、民主理财
6.各村(社区)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选取3-5名为人正派、作风过硬,有责任心和事业心,懂经营管理、愿为民服务的村(居)民参加,并推选一名成员任组长。
7.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村(社区)“两委”届期相同。村(社区)“两委”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8.参加村务监督管理活动的成员,村(社区)可以按活动登记账簿记载工作量结算务工补助。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主管: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722-3222419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22-12345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3030010
鄂ICP备12012800号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29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