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河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强化监管代理工作,维护各村(居)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府河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村(居)的各项“三资”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定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各村(居)全体成员是村(居)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村(居)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各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民主管理村(居)集体“三资”,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村经济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三资”管理资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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