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毁坏林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现就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农民自建房等)确需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二、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范围、树种进行采伐,采伐后及时进行造林更新,无证采伐、超证采伐属滥伐林木行为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禁止公益林、天然林(包括天然灌木林)商业性采伐,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造林。
四、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的林木。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戒严区内禁止一切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内烧荒、烧草、烧秸秆、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以下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查处。1、违法使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含10亩)或公益林地5亩以上(含5亩)。2、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含500株)。3、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树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含1000株)。4、盗伐林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或幼树200株以上(含200株)。5、采挖、收购、运输野生兰草2株以上(含2株)。6、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鸠、麻雀、野鸡、野兔、壁虎等)20只以上(含20只)。7、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行政处罚规定: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2、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3、盗伐林木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4、滥伐林木的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及时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22-4551021
府河镇林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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