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知 应 会
一、中心戒毒社区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一)中心戒毒社区是在街道乡镇领导下,从事戒毒康复人员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街道乡镇履行禁毒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社区(行政村)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工作上属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社区(行政村)按照中心戒毒社区有关要求,对辖区戒毒康复人员逐一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建立分类管理机制,落实管控措施。
(二)依法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区域内吸毒人员。主动接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形成无缝对接模式(出所必接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录入工作;根据戒毒康复人员的涉毒性质及种类,落实相应的行政管理社区(村),督促社区(村)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和计划,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建立详实的台账资料。
(三)开展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心理矫正及救助服务。根据戒毒对象的诉求,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五)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六)定期上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中心戒毒社区工作流程是什么?
①衔接出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出所必接制度)、②签订协议、③定期尿检、④定期谈话、⑤关怀救助、⑥就业安置、⑦综合评估等措施,逐人建立工作小组、建立管理档案、制定工作计划。
三、针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系统是如何划分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的?
动态管控预警系统分为高、中、低三级。
动态管控的等级是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吸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态、危害程度等方面来综合评定的。其实主要还是根据吸毒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程度来划分的。
高风险: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还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人员,一般都是吸毒成瘾的,危险性比较高,故直接纳入高风险。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心戒毒社区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2、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指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逃避检测3次以上;二是拒绝检测3次以上;三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 3次以上;四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累计超过30日的。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参照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3、吸毒人员有自杀自残倾向、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大家知道,吸毒本身对人体危害很大,严重的可能产生幻觉,进而作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行为,甚至有自杀自残倾向。对这类人员必须特别关注,所以纳入高风险等级。
4、吸毒人员患有严重残疾或疾病无法收押、收戒的:
对于吸毒人员本应进行治安处罚,即拘留;对存在吸毒成瘾等情况的吸毒人员,还应当强制隔离戒毒,但是,如果吸毒人员患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就不适宜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又不能放任不管,只有纳入高风险等级。
5、吸毒人员有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这类人员列入高风险等级主要是为了凸显他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他们随时可能造成新的祸端,不得不防,所以纳入高风险等级。
6、吸毒人员具有人身危险性或现实社会危害性的:
这是兜底条款,具体如何来把握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除了以上六种,那种与毒品犯罪相关释放人员,如果去向不明的,也会纳入高风险。
中风险:1、正在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这类人员在公安机关可控制下,纳入中风险。
2、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这类人员在公安机关可控制下,而且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不大,纳入中风险等级。
3、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如果有严重疾病,则不适合在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戒毒,为了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减小风险,强戒所会让他们出所来就医,但他们依然在公安机关和强戒所关注之下,本身生病也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险,所以纳入中风险等级。
4、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被社区矫正的:
人员本身就在司法所的监管之下,刑满释放后回归社区当地派出所也会关注的,一般而言,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和潜在的社会危险性较低,所以纳入中风险等级。
5、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经过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一般会被责令社区康复,如果未被责令社区康复,则表明戒毒效果比较好,一般不会复吸的。但是为了防止他们复吸,确定一个三年的观察期观察,纳入中风险足矣。
6、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需要纳入中风险类管控的:这也是兜底的条款,具体如何来把握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除了上述高风险、中风险的情形外,其他的都是属于低风险。
四、湖北现有吸毒人员管控工作方案5+N包保责任制?
各地要以省禁毒委提供的名册和管控地为依据,将现有吸毒人员“化整为零”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戒毒社区(工作站),细化管控工作目标,分解压实管控工作责任,采取“人盯人”、“人帮人”的模式,对现有吸毒人员建立“5+N”包保责任制。1、组建以吸毒人员近亲属或系国家公职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2、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3、社区社工、4、社区民警、5、网格员为顺位的管控小组,结合管控对象具体情况,选取不同的“N”实施动态管控:对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戒毒治疗、教育矫治、康复训练的,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对需要就业帮扶的,协调教育、人社等部门参与;对需要进行生活救助的,协调民政部门和禁毒志愿者等参与;对需要家庭关系修复的,协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参与。要针对不同的个体采取不同方式,通过包保责任制,对其进行戒毒、戒断、防复吸全流程跟踪监管和教育帮扶,发现有违法犯罪的嫌疑、迹象、苗头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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