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
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一)参保费用
2026年度个人缴费400元,国家补助不低于700元。
(二)缴费时间
1、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5年10月起至2026年2月28日。
2、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新增资助参保救助对象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出生次年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新生儿,可补缴出生次年医保费用:(1)在出生90天内,按缴费年度从1月1日起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2)在出生90天之后补缴的,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次年待遇。
(四)缴费资助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政府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全额资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90%给予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50%给予资助。
二、医保待遇
(一)基本医保
1、居民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年封顶350元。基金支付日限额为:卫生室(所、站)每人每天30元,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附属医院)每人每天50元,未达到日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2、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50%。高血压每年最高支付限额450元,糖尿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同时符合高血压和糖尿病标准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50元,最高支付限额包含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3、门诊慢特病。取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患者所需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200元,最低不少于200元。统筹区内由低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高级别医疗机构,按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补差;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诊到低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大病保险
年度内患者的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1、起付标准1.2万元。
2、报销比例。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5%。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4、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三)异地就医住院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后与本地报销政策一致。
2、异地转诊人员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在市域内的基础上降低10%。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在市域内的基础上降低20%。
三、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及先兆流产、流(引)产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受日限额控制。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和孕产妇因并发症、合并症、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居民医保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四、退费
已参保缴费的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因变更参保地、死亡、就业、重复参保等原因需退费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除已在集中缴费期内事实存在重复参保、死亡、就业等情形外,不予退费。
五、制度转换参保
年度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3个月以内缴费的,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3个月以后缴费的,待遇等待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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