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符合条件的居民到户籍地居委会进行申报:
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街道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目前,我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管当年(城镇无业居民独保费):即从办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10元(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为止。二是管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独生证之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共120元),每月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今年申报是2008年出生独生子女的父母。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再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超过14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的程序
1、个人申请,交验夫妻《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房产证》、《户口簿》、就业情况证明,并填写《曾都区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表》。
2、村(社区)逐人入户核实,并将符合条件人员进行户外公示,确认无误后上报至镇(街道)卫健办。
3、镇(街道)卫健办抽查复核,将符合条件人员以《曾都区城乡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登记表》和汇总表形式上报区卫健局。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下拨区级承担资金。
4、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发放,每年9月底前兑现到户。
各地要严格掌握摸底调查的范围和口径,要在核实的基础上,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公示人员名单,严防出现差错。区卫健局将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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