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住房困难家庭申报住房保障范围和条件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本市市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常态申报、随时受理、集中审批”的工作原则,现就本市市区(含曾都区,高新区、大洪山景区管委会)2023年住房困难家庭申报住房保障范围和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赠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994元/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赠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8年;在城区创业就业;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市城区就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城区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无房产。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行申报住房保障:
1、已享受实物配租;
2、在市区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
二、申报机构及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报;符合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所属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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