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含思想政治教育)在接收报到的3个月内开展,全员参加,时间3-5天,不少于80学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
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
扶持创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2022年4月2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2022年4月2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促进就业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报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参加了公共科目统一笔试,且笔试卷面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已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或报考定向岗位的,不再享受此优惠。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名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参加了统一笔试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加5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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