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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2 年 8 月 1 日
曾都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 号)、省人社厅、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9 号)、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曾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1 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日期起计算);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高校 1 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未就业);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脱贫劳动力;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人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
1.具有曾都区户籍,实现灵活就业前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实现灵活就业(主要指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
按照《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曾都区具体补贴标准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当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以及实际申报补贴人数适时调整。
(二)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男性不超过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2019 年 10 月以后进入系统的)。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就业困难人员除初次申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需提供的资料
(一)首次申报人员
(1)《曾都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在湖北省外缴费的需提供原始发票。
(二)二次及二次以上申报人员
二次及二次以上申报人员,在湖北省内灵活就业缴纳社保的,实行“免申即享”,人社部门通过湖北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比对其社保缴费记录后直接予以补贴(若个人社保卡信息变更需重新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在湖北省外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提供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原件。
(三)原市直享受补贴人员
原市直已享受补贴人员移交至曾都区,按照曾都区补贴标准继续在曾都区享受至政策期满,原市直经办社区的新增人员按照首次申报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办理。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居住地所在社区或街道网格中心、乡镇人社中心就近申报,实行先缴后补。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1 日集中申报。符合条件人员也可通过湖北政务网在线申请。
(二)受理。窗口或系统后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即时受理。
(三)审批。相关资料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分批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本人社保卡账户。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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