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居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取得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了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 车,只有购买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 -2017)国家标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号牌或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C1、C2或包含C1、C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购买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居民,请及时查明所持有的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7258- -201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公告》(登录http://app. miit-eidc. org. cn/或 http://cx. cnca. cn/查询)。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要迅速自行报废或做其他处理。公安机关将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无牌上路、无驾驶证、未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望广大居民朋友携起手来,关爱生命,开安全车、文明守法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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