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5537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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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区自然自规发〔2023〕1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15:15 |
编辑 |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审核 | 张艳艳 |
曾都区各中小学、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基本原则中规定:“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第十条规定:“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全面加大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推广与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区所有中小学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核中,可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作为住房查验的依据之一,不得随意要求个人必须提供《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二、产权信息查询方式:个人通过手机“鄂汇办”提供查询本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流程:鄂汇办-不动产登记-随州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我要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电子证照查询方式:个人通过手机“鄂汇办”进入查看本人不动产电子证照(查看流程:鄂汇办-我的-我的证照-我的电子卡包-不动产权证书)。
三、加强宣传推广力度。各学校、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广泛宣传力度,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观念宣传到人人皆知,各学校如果对个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有异议,可通过随州市政务服务统一受理平台自行核实。
特此通知。
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 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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