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5451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曾自然资规发〔2023〕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5-11 14:15
编辑 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张艳艳
关于印发《曾都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5-11 14:15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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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机关各股室、局直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曾都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0日


曾都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好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

二、适用范围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适用本制度予以矫正和赔偿,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机前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赔偿的。

三、赔偿方式

由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身过错造成登记错误和权利人损失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赔偿:

(一)由于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造成错误,损害轻微而权利人同意更正的,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损害较大的,由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绿色通道”予以更正登记,限时0.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货币赔偿。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二)对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根据申请材料登记而权利人认为登记错误的,由权利人向上一级主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行政复议结果重新予以登记和货币赔偿;

(三)对由多方主体共同造成的登记错误,根据责任推定有关文件,由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予以更正登记或货币赔偿。

四、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其自由资金按政府采购的形式公开购买登记责任保险。

(一)按照“报价最低,赔偿服务最优,赔付金额最高,覆盖程度最广”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

(二)保险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报价情况制定,每一期保险结束后需重新公开购买。

五、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

1.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2.申请货币赔偿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纠正和赔偿,由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并进行后续处理。联系电话:0722-3226771。

(二)货币赔偿

1.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仔细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

2.依据上级主管单位的决定安排专人进行重新登记,纠正错误,同时由财务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整理形成全套处理材料,归档。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8、 关于印发《曾都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的通知.doc

附件:8、 关于印发《曾都区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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