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规划,曾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经调查,该项目需使用部分国有出让土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规划,拟修建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曾都经济开发区六草屋社区,原名为曾都区星光二路(规划城市道路—随州大道)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2023年7月取得道路线形规划批准。
三、收回地块权属、现状
经调查、比对,太山路项目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12.7053亩,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湖北随州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曾国用〔2011〕34号、曾国用(2011)第33号、曾国用(2010B)第09号、曾国用(2013)第000066号。基本情况如下:
1.曾国用〔2011〕34号土地证书,原权利人为湖北随州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载面积34434.33平方米(51.6512亩),土地使用年限至2061年1月24日止。根据2025年6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0902执恢379号之二的裁定,该证书权利人转变为湖北柏鑫汽车有限公司。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面积2310.3平方米。
2.曾国用(2011)第33号土地证书,原权利人为湖北随州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载面积15275.18平方米(22.9127亩),土地使用年限至2061年1月24日止。根据2025年6月24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0902执恢379号之二的裁定,该证书权利人转变为湖北柏鑫汽车有限公司。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面积3243.52平方米。
3.曾国用(2010B)第09号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为湖北随州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证载面积7970.9平方米(11.9563亩),土地使用年限至2050年1月22日止。该地块于2024年2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封,2024年7月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查封,需解封后按照本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面积312.87平方米。
4.曾国用(2013)第000066号土地证书,土地权利人为湖北随州永盛科贸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证载面积3815.44平方米(5.7231亩),土地使用年限至2063年5月29日止。该地块于2018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查封,2025年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需解封后按照本方案收回土地使用权。曾都区太山路(文忠大道—交通大道段)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面积2483.53平方米。
四、补偿方式、标准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二)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证书确定的用途、剩余年限评估补偿。
2.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照建(构)筑物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
五、评估金额
(一)曾国用(2011)第33号地块、曾国用〔2011〕34号地块,现权利人为湖北柏鑫汽车有限公司。
1.土地补偿158.45万元。经评估,曾国用〔2011〕34号地块,拟使用土地面积2310.3平方米,单价为285.3元/平方米,评估价格65.91万元;曾国用(2011)第33号地块,拟使用土地面积3243.52平方米,单价为285.3元/平方米,评估价格92.54万元。
2.附属物补偿。道路地坪、门房、铁栅栏围墙、铁丝网,评估价格29.191万元。
(二)曾国用(2010B)第09号、曾国用(2013)第000066号地块,因法院查封,暂未评估。
六、其他事项
(一)设立抵押权和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对产权人给予补偿。由产权人依据其与承租人相关约定合理分配补偿资金,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三)征收补偿所得资金,由被征收人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效力。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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