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曾自然资规罚﹝2026﹞2号)
  • 发布时间:2026-05-19 16:30
  • 信息来源: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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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曾都经济开发区***村***组、***组土地3722.45平方米(其中:耕地3265.84平方米,坑塘水面225.84平方米,农村宅基地64.56平方米,特殊用地166.21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主体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曾都经济开发区***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身份证复印件。

2. 事实证据:占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认定书,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6年5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违法占用建设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722.4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曾都经济开发区***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2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

3、罚款37224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贰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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