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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8月上旬开始,擅自占用曾都区万店镇**社区*******土地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曾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实地勘测,占地总面积11694.00平方米。经套合违法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中一般耕地5967.70平方米,其他林地252.71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1280.4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540.28平方米,农村道路2545.40平方米,坑塘水面316.03平方米,沟渠441.88平方米,田坎349.52平方米。经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结合最新的土地规划,鉴定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主体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事实证据:对曾都区万店镇*******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对曾都区万店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违法地块占地现状分类图、违法地块占地三区三线示意图等。
我局已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第4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在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694.0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曾都区万店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11694.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1694.0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1694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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