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曾自然资规罚﹝2025﹞6号
  • 发布时间:2025-11-21 08:37
  • 信息来源: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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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村三组土地1697.06平方米建设牛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占地现场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6、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

7、占地现状分类图;8、占地三区三线示意图;9、占地国土空间规划套合图;10、认定书;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为充分保障你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01室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单位****全程参与听证程序,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核心事项进行了详细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结束后,我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集体研讨,形成听证合议意见如下:“********虽已取得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但占用地类为农用地,仍需先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或者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且当事人建设的牛棚是在2016年违建(已被原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行政处罚)基础上进行扩建,属于建设行为处于连续和继续状态,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是经曾都区规划勘测设计院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案件调查单位认定非法占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2021年9月1日前与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地,没给出明确的事实依据。经核查,影像资料由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发,但未标注具体几月下发,案件调查单位也未能提供准确的月份,无法判断2021年9月1日后有建设行为,按2021年9月1日以后标准进行罚款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应重新调查处理,综上所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且没有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属非法占地,案件调查单位需重新调查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时间后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经我局进一步核查确认,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鉴于案涉违法建设行为始于2016年且处于连续状态,无充足证据证明2021年9月1日后新增准确占地时间和面积,我局决定按2016年时的违法行为性质及对应法律法规,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规〔2010〕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非法占用耕地(不含基本农田)5亩以下进行非农业建设,已形成违法事实,拒不纠正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697.0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97.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牛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25455.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对于上述第1、3项(退还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上述第2项(限期拆除)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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