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 月28 日,对******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下旬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曾都区淅河镇****村**组2359.46 平方米土地建设职工宿舍及食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 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 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主体证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事实证据: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违法地块占地现状分类图、违法地块土地现状套合图、违法地块占地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等。
我局已于2025年4 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 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 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 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59.46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 还给曾都区淅河镇*****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1960.55平方米建筑物 和1068.96 平方米构筑物(硬化地面);
3.罚款18132.85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 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0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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