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第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3-06-13 15:26
  • 信息来源: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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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村振兴规划先行的建议收悉,综合区林业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政策。《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适用本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天然林保护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论证、报批、公布程序进行。《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的征收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关于自然保护地政策。目前曾都区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中,总体规划审批后,自然保护地内的建设项目可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地管理办法框架内依据总体规划实施。

三、村庄规划编制落实情况。一是曾都区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通过规划科学建立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村庄发展意愿和实际条件,将现状村庄因地制宜划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等五个类型,并合理的确定了全区范围内各类型的村庄名单。二是2019年至2022年省定美丽乡村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主要按照建设一个用地集约、永续发展、生态舒适、配套完善的活力乡村的目标进行编制。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随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随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和整治村名单的通知>》(随乡建组办发[2023]1号)的文件精神,开展曾都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将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为抓手,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参入乡村振兴规划修定,让规划切实可行,同时对符合征收、占用林地条件的规划项目,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提供要素保障。

希望以上措施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并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乡村振兴规划先行的问题。感谢您的建议,并希望您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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