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一)符合政策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50%,其余在一年内缴清。
(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房产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在5年过渡期内可暂不变更。
(四)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五)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复工复产和招商引资项目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其他更多产业支持政策可查询《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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