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曾都区2025年度第37批次 (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5-10-13 11:10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鄂政土批(随)〔2025〕39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随州市曾都区2025年度第37批次(增减挂钩)  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曾政文〔2025〕67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一  、同意征收你区万店镇泉水寺村集体农用地2.1588公顷(含耕地2.1503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588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二、你区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  、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