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9-17 16:52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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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202018日      


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可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

第六条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即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五)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务中心)设置信息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印制办事指南,或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八条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动态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含双随机抽查)、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条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可以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下列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一)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前款规定的执法过程信息,可通过发布公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执法结果信息可通过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的情况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科组织各科室及二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我局主要执法事项清单,经局领导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各科室及二级单位根据《曾都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各自监管职能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形成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局领导审核通过后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各科室及二级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形成我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报局领导审核通过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事项相关信息及行政许可结果信息由行政审批科负责按要求公示。

第十八条行政检查结果由各检查主体(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在作出行政检查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政策法规科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由各执法主体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报至政策法规科汇总后通过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2018日起施行。

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环节。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方式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行政执法的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取音像记录为辅助方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六条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印制的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信息进行规范完整记录。

第七条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过程录音录像”,然后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确保信息完整、客观、真实。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八条 对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定执法环节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字、录音记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照相、录像、文字记录;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录像记录;
    (六)如有必要,可采取全过程录像记录。
  上述文字记录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保存和管理

第十条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依照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存储。通过执法记录装备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内容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专用设备存储的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其他案卷材料一并归档。备份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18日起施行。

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大于3万元的需要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应将下列材料送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调查终结报告;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案卷资料及证据、证明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五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情况复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也可以组织座谈、论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八条 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九条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应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集体讨论记录。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0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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